(一)已经或者依法应当通过司法、仲裁、行政复议等法定途径解决的事项;
(二)属于各级党委及其工作部门、人大及其常务委员会或部队职权范围内的事项;
(三)已经受理的事项,信访人在规定的办理期限内仍然以同一事实和理由重复提出诉求的;已经办理终结的事项;
(四)内容不完整、表述不清楚,导致无法回答或开展调查的信件;联系方式无效,无法核实内容真实性的;
(五)个人与单位或他人之间的矛盾纠纷;
(六)属于内部行政管理方面应按正常渠道逐级报告的事项;
(七)属于邀请函、通知函、进行商业广告行为等公文交流方面的事项;
(八)其它不在县政府职权范围内解决的事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