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务院应急管理办公室
关于切实加强突发事件信息报告工作的通知
(2015年7月31日)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办公厅,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办公厅,国务院各部委、各有关单位办公厅(室):
近年来,各地区、各部门、各单位高度重视突发事件信息报送工作,采取有力措施不断提升工作质量和水平,为妥善应对重大突发事件发挥了重要作用。但是随着形势任务的发展变化,特别是新媒体等信息技术的广泛应用,信息报送工作在主动性、敏感性、时效性方面还存在一些问题和不足,为切实做好新形势下的突发事件信息报送工作,现将有关要求强调如下:
一、着力提升信息报告时效性。依照有关规定,事发地人民政府是突发事件信息报告的责任主体,有关部门按照各职责负责报告相关类别的突发事件信息。各地区、各部门要进一步强化首报意识,重特大事件发生后,要采取一切措施尽快掌握情况,力争30分钟内向国务院总值班室电话报告、1小时内书面报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突发事件应对法》、《国家突发公共事件总体应急预案》等有关规定,特殊情况下,事发地市、县级人民政府在向上级人民政府报告突发事件信息的同时,可直接向国务院总值班室(010-63096961)报告情况。
二、切实增强信息报告的主动性。获知突发事件线索后,要及时主动调度核实。对达到或可能达到重特大突发事件标准的情况,要立即电话报告,同时编报书面信息上报;处置过程中,要密切跟踪事态进展,全面掌握相关情况,加大续报工作力度;处置结束后,要及时终报。对于敏感信息、预警预测信息、可能引发重大以上突发事件的信息,以及社会舆论广泛关注的热点、焦点事件,要加强分析研判并及时报告,不拘泥于分级标准的相关规定。要加大与应急管理工作相关信息的报送力度,对于涉及本地区、本系统的重要工作部署要主动报送信息。
三、迅速准确核实反馈重要情况。接到国务院总值班室要求核报的信息,事发地省级人民政府、有关部门要通过各种渠道迅速核实,按照时限要求反馈相关情况。原则上,电话反馈时间不得超过30分钟,对于明确要求报送书面信息的,反馈时间不得超过1小时。在事发现场指挥处置的市、县负责同志要保持通讯畅通,全面掌握最新情况,及时接听国务院总值班室电话(010-66015050),并按照核报要求,准确如实反馈现场处置工作情况。
四、努力畅通和拓宽信息获取渠道。要进一步发挥各级政府信息报告主要渠道作用,特别是提升基层政府第一时间获取信息的能力,跑好信息报告“最先一公里”;要进一步简化信息报告程序,理顺中间环节,突破“中梗阻”。同时,要充分依托新技术、新手段,加强对微博、微信、网络媒体等互联网信息的监测分析,及时掌握突发事件线索和影响社会安全稳定的苗头性、趋势性、敏感性信息。
五、密切跟踪报告领导同志批示精神落实情况。接到国务院领导同志关于突发事件的批示后,要迅速向有关方面传达并认真抓好落实,同时要全面汇总情况,及时向国务院总值班室反馈报告。原则上,批示当天即报送贯彻落实情况,最迟不得超过24小时,信息内容应紧扣重点,准确完整。对持续事件较长、处置难度较大的突发事件,要动态跟踪报告情况,回应领导同志关切。
六、加大现场图像信息报送力度。要按照《突发事件现场图像信息报送办法(试行)》(应急办函〔2010〕12号)要求,加快应急平台建设和应用,建立健全相应工作机制,定期开展图像调度测试和演练,提高突发事件现场图像信息采集和报送能力,确保突发事件发生后,能通过各种渠道及时向国务院值班室传送事发现场视频图像。
七、健全中央企业信息报告工作机制。中央企业要按照“属地管理”原则,强化信息报送意识,突发事件发生后要及时向当地人民政府报告。要继续完善直报工作机制,遇重大以上突发事件或重要紧急情况,有关中央企业要在向主管部门报告的同时,及时报告国务院总值班室。中央企业境外分公司要建立快速响应机制,畅通信息报告渠道,发生重大、敏感突发事件后,要及时跟踪了解情况,按照规定做好信息报告工作。
国务院总值班室将进一步完善信息报告工作考评机制,定期通过视频点名、每月通报、年终总结等形式,对各地区、各部门、各单位突发事件信息首报时效、核报情况、整体工作等进行考评。对信息报告工作成绩突出的单位和个人,给予鼓励和表扬;对因迟报、漏报等造成重大损失、重大影响的,国务院总值班室将督促有关地区、部门或单位依法依规严肃追责。
各地区、各部门、各单位要按照本通知要求,进一步细化工作措施,并结合实际研究制订本地区、本部门、本单位突发事件信息报告的改进办法,切实提升突发事件信息报告工作的质量和水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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