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主要职责
1、贯彻执行国家和省审计工作的法律法规和方针政策, 参与制定本县的审计、财经方面的规范性文件、管理制度和办法并监督执行;监督指导县乡内部审计机构业务。
2、向县政府报告和向县政府有关部门通报审计情况,宏观调控措施和建议。
3、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审计法》的规定,直接进行下列审计:
(1)县级财政预算执行情况和其他财政收支:
(2)县级各部门、事业单位及下属单位的财务收支;
(3)乡、镇政府财政决算;
(4)县级直接管理的地方、金融机构的财务收支、资产、负债的损益状况;
(5)国有金融机构和非银行金融机构的财务收支、资产、负债的损益情况;
(6)县政府部门管理的和受县政府委托由社会团体管理的社会保障基金,环境保护资金、社会捐赠资金及养老保险金、医疗保险金、失业保险金、救灾扶贫等专项基金、资金的财务收支;
(7)国际组织和外国政府援助、贷款项目的财务收支;
(8)其他法律法规规定应由审计局进行的审计。
4、向县政府领导提交县级预算执行情况的审计结果报告;受县政府委托向县人大常委会提出县级预算执行情况和其他财政收支审计工作报告。
5、组织实施对贯彻执行国家财政方针政策和宏观调控措施情况的行业审计,专项审计和审计调查:组织对党政领导干部,县管国有企业及国有控股企业领导人员进行任期经济责任审计;依法受理被审计单位对审计机关审计决定的复议申请。
6、对县管国有重点大中型企业和国家重点建设项目进行审计监督;根据有关规定,组织对其他国有企业和国家建设项目的审计监督。
7、指导、监督内部审计工作;监督社会审计组织的审计业务质量;组织审计专业培训。
8、承办县政府交办的其他事项。
二、内设机构
1、人秘股
处理日常政务,负责局机关宣传、信息、新闻发布、文秘、信访、财务、安全保卫和有关文件的起草、重要会议的组织等工作;编制审计工作规划,安排年度审计项目;审计监督局机关的财务收支状况;负责协调特约审计员工作。
负责重要审计会议的有关报告、文件,材料的起草;研究财政经济方面的法规和政策,提出有关建议;组织对全县社会审计组织业务质量的监督检查;审核与复核局机关的审计报告、审计意见书和审计决定;受理审计行政复议和应诉;组织实施审计普法教育。负责局机关及直属事业单位的人事、离退休老干部管理与服务工作。
2、财政金融审计股
拟定县级预算执行情况的审计实施方案,汇总审计结果;负责审计县级预算执行情况、县地方税务系统税收征管情况、县级国库办理县级预算资金的收纳拨付情况、乡(镇)政府预算执行情况和决算;负责审计财局、地方税务局等部门及其下属单位和扶沟注册会计师协会的财务收支状况;负责审计全县地方性银行和非银行金融机构资产、负债、损益状况;开展专项审计和审计调查。
3、行政事业审计股
负责审计与县财政有拨缴款关系的县人大、政协、法院、检察院机关和党政组织、社会团体的财务收支;负责审计县政府有关部门及其下属单位的财务收支;组织行业审计、专项资金审计和审计调查;负责审计由县政府部门和受县政府委托由社会团体管理养老、医疗,工伤、失业等社会保障基金的财务收支以及各项社会福利、救灾救济、扶贫开发、优抚安置和社会捐赠资金的财务收支;负责审计乡、镇政府管理的社会保障资金的筹集、管理、使用情况;开展专项审计和审计调查。审计国际组织和外国政府贷款、援助和赠款项目的财务收支;对世界银行、亚洲开发银行等国际组织提供项目审计公证报告。
4、经贸审计股
负责审计县政府有关部门及其下属单位的财务收支;负责对县国有重点企业和国有控股企业财务收支进行审计监督;组织对内部审计的指导和监督;负责审计国有资产占控股地位的中外合资、合作企业;主管县属境外企业的审计;开展专项审计和审计调查。
5、农林水审计股
负责审计县政府农业与资源环保主管部门及其直属单位的财务收支;负责审计由县政府农业与资源环保主管部门管理的农林、水利、资源环保资金的筹集、管理、使用情况;负责审计乡(镇)政府管理的农林、水利、资源环保资金的筹集、管理、使用情况,开展专项审计和审计调查。
6、固定资产投资审计股
负责对县重点建设项目预(概)算执行和决算进行审计监督;根据审计厅、市审计局委托,审计国家在我县的重点建设项目的预(概)算执行和决算;对县直单位财政拨款的建设的项目的预(概)算执行和决算进行监督;审计县计委、建设局和县建设投资公司的财务收支;组织对国有施工企业、房地产开发企业的审计;开展专项审计和审计调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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