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报废机动车辆公告
根据商务部、公安部、国家发改委、环境保护部令 《机动车强制报废标准规定》(2012年第12号)及《机动车登记规定》第三十一条规定,车辆管理所应对已达到国家强制报废标准(同时达到黄标车淘汰标准。黄标车是指没有达到国一及以上标准的汽油机动车和没有达到国三及以上标准的柴油机动车),所有人逾期不办理注销登记的机动车进行公告,并作废其机动车登记证书、号牌和行驶证。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一百条之规定,驾驶拼装的机动车或者已达到报废标准的机动车上道路行驶的,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应当予以收缴,强制报废。对驾驶人处200元以上2000元以下罚款,并吊销机动车驾驶证。出售已达到报废标准的机动车的,没收违法所得,并处销售金额等额的罚款,对该机动车依照本条第一款的规定处理。
请公告的机动车所有人于公告之日起60日内到扶沟县公安局交通警察大队车辆管理所办理注销登记。逾期不办理注销登记的,按照相关法律、法规依法予以强制报废并对机动车驾驶人进行处罚。机动车所有人如有异议,请到扶沟县公安局交通警察大队车辆管理所复核查询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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联系电话:0394—6228068 联系人:许警官13703877288
扶沟县公安局交警大队
2018年4月2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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